据媒体报道,日前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印发《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》(下称《暂行办法》),自2022年1月10日起正式实施。
2021年3月1日,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》出台。如果说个人破产条例是为了解决破产债务人债务问题,那么《暂行办法》就是防止有债务人以“假破产”达到“真逃债”,这个重要配套措施让个人破产制度更加完善。
鉴别债务人真假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施行至关重要。信息公开最有利于发挥监督作用,并在很多领域已得到验证。《暂行办法》规定,除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外,人民法院、管理人、债务人、债权人、有关部门、金融机构、征信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均有提供、报送数据的责任和义务,并对信息的准确性、时效性、错误登记信息纠正机制作了规定。信息归集环节越权威越广泛,越能真实反映债务人的真实情况。
在信息查询环节,鉴于依申请查阅信息可能涉及信息主体的金融账户、联系方式、未成年家庭成员等信息,《暂行办法》规定依申请公开范围仅限于管理人、债权人、债务人、利害关系人,且查阅人只能复制其作为信息主体的信息。
可以看出,通过规范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和公开,可以提升个人破产案件办理透明度和公信力,保障债权人知情权,形成破产监督合力,有效防范破产欺诈。
香港早在1932年就颁布了个人破产相关条例,社会接受程度较高。鉴于个人破产制度在内地仍是新生事物,谨慎公开也是应有之义,《暂行办法》的出台开了一个好头。
(评论员 胡蓉)